看了看现在的几部现行法律,发现奇怪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写到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问题出在第一段关于机动车免责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简单的说:在完全是行人的过错的情况下,出现事故要惩罚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者。
奇怪的法律,我们的立法者连法律是应该保护弱小的一方还是应该保护守法的一方都没搞清楚……这是原则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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